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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宣在线】收藏!食品标签禁用词大全

鸡西市场监管微信号  |  2026-10-16

做食品标签,最怕的不是漏标,而是标错了词。一个"最"字、一句"降糖"、一个"零添加",轻则责令改正,重则罚款。

本文系统梳理了《广告法》《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7部法律法规中涉及食品标签禁用词汇的规定,按法规来源分类整理,方便从业者对照自查。

⚠ 使用说明

本文将禁用词分为绝对禁止类(碰即违规)、条件限制类(达标才可用)和高风险规避类(执法中易被追责)三大类。文中每个类别的法律依据已标注在灰色法律框中,便于溯源核查。

1绝对禁止类:碰即违规

来源:《广告法》《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词汇出现在普通食品标签或广告上,直接构成违法,无论是否有依据、是否真实,一律不得使用。

1.1绝对化用语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依据第五十七条,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禁用词/词组
说明
国家级、世界级、全球级
无权威数据支撑的级别表述
最高级、最高端、最高级品质
最高级形容词,无法客观验证
最佳、最好、最优、最强
最字头绝对化表述
第一品牌、销量第一、第一
排名类绝对化用语(除非有可验证的权威数据支撑且标注出处,否则按虚假广告处理)
顶级、极品、至尊、王牌
效果等同于最高级的用语
冠军、领导品牌、消费者首选
夸大产品地位,无权威依据
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工艺
广告法明确列举的禁用词
唯一、独一无二、绝无仅有
排他性绝对表述,无法验证
100%、全网最低、最低价
绝对化价格/效果承诺

💡 执法指南提示

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明确绝对化用语包括"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及与其含义相同或近似的其他用语。但有三种豁免情形:①仅表明服务态度/经营理念/主观愿望;②仅表达目标追求;③与商品性能质量无直接关联且不误导消费者。

1.2国家机关与权威背书类

《广告法》第九条第(一)(二)项: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徽;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
禁用词/表述
说明
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军队)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禁止,营造稀缺假象
人民大会堂宴会专用
利用国家机关名义作证明
国家机关推荐、政府指定
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名义背书
CCTV上榜、央视推荐
利用媒体/机构名义作虚假背书
专家推荐、医生认可、院士配方
禁止利用专家/机构名义推荐证明
国宴用酒、国礼
暗示国家级背书,涉嫌虚假宣传
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包装/广告)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或广告宣传

1.3医疗健康与疾病功能类

《广告法》第十七条 +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禁用词/词组
核心禁忌
治疗、治愈、疗效、康复
普通食品严禁声称"治病"功能
预防、防癌、抗癌、防治
仅保健食品/药品可提"预防"功能
降糖、降压、降脂、降尿酸
禁止明示/暗示调节生理指标
增强免疫力、提高抵抗力
保健食品专属功能,普通食品禁用
改善睡眠、调节内分泌
不得暗示调节人体特定机能
补肾、益气、护肝、养胃
涉及中医滋补概念,易与药品混淆
美白、祛斑、抗衰老、排毒
属于化妆品/保健品范畴,食品禁用
高血压、糖尿病、处方、靶向
禁用医疗术语及疾病名称
包治百病、老少皆宜
保健食品广告亦禁用此类绝对化功效表述
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
不得含有安全性断言或保证

1.4保健功能声称(普通食品)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功效)。
禁用词/表述
说明
保健功能、功效
普通食品不得声称任何保健功能
功能性食品
暗示具有保健功效,误导消费者
辅助降血脂/降血糖/降血压
属保健食品注册功能,普通食品禁用
减肥、瘦身
保健食品专属功能声称
适合未成年人食用(无依据)
无法律法规或标准依据的,不得标称

1.5虚假描述与误导类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不得以欺骗、误导、夸大等方式作虚假描述;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禁用/高风险词
说明
纯天然、纯手工(工业品冒充)
核心工艺非手工却声称"纯手工",构成虚假描述
非转基因(无转基因版本的作物)
花生等无转基因版本的作物标注即误导
进口奶源(无报关证明)
虚构产地、夸大来源,构成误导
无蔗糖(实际含糖量高)
阜阳已有案例:标"无蔗糖"实测15.3g/100g,按虚假宣传处罚
违背科学常识/封建迷信内容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明确禁止

2条件限制类:达标才可用

来源:GB 28050《营养标签通则》、GB 7718-2025、相关认证法规

以下词汇并非完全禁用,但必须严格符合国家标准的量化条件或认证要求,缺一不可。未达标即构成违规。

2.1营养含量声称(以GB 28050为准绳)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营养声称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的量化条件,需提供检测报告。营养成分功能声称仅可使用标准附录D中的标准用语,不得自创表述。
声称词语
使用条件
关键注意
无糖 / 零糖
糖含量 ≤ 0.5g/100g(mL)
需检测报告,差0.1g即违规
低糖
糖含量 ≤ 5g/100g(mL)
检测数据必须精准达标
无脂肪 / 不含脂肪
脂肪 ≤ 0.5g/100g(mL)
固体、液体标准一致
脱脂
液态奶≤0.5%;乳粉≤1.5%
仅限乳制品,非通用声称
低脂
固体 ≤ 3g/100g;液体 ≤ 1.5g/100mL
需区分产品形态
高蛋白 / 富含蛋白质
固体≥20% NRV;液体≥10% NRV
须区分固/液态分别达标
高钙 / 富含钙
固体≥30% NRV;液体≥15% NRV
须区分固/液态分别达标
减少脂肪 / 减少糖
与参考食品相比减少 ≥ 25%
须明确参考食品,附数据支撑
低钠
钠 ≤ 120mg/100g(mL)
需检测报告验证

📌 重要提醒

新版GB 28050-2025将强制标示营养素从"1+4"扩展为"1+6",新增饱和脂肪(酸)和糖两项,同时要求标注"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提示语。2027年3月16日正式实施。

2.2"零添加"类声称(2027年起全面禁止)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预包装食品不允许再使用"不添加""零添加"等用语及其同义语对食品配料进行特别强调。食品添加剂、污染物,以及法规禁止添加的物质,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及其同义语进行声称。
禁用词(2027.3.16起)
说明
零添加、0添加
不科学概念,误导消费者忽略真实属性
不添加、未添加
仅描述生产过程,与终产品含量不完全等同
无防腐剂、不含色素(对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不得用"无""不含"声称
0蔗糖、不添加蔗糖
果汁本身含大量糖分,声称"不添加蔗糖"具误导性
不添加甜味剂
造成"无食品添加剂"的误解
无色素、无增稠剂
同属对食品添加剂的"无""不含"声称

⏰ 过渡期提示

GB 7718-2025设置2年过渡期,2027年3月16日正式实施。过渡期内企业可提前执行新国标。此前生产的食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建议企业尽早更新标签版面。

2.3特定概念与认证声称

声称词语
使用条件
风险提示
有机 / 绿色 / 无公害
获得国家法定认证,标注认证标志+机构+编号
无认证擅自标注直接违规
非转基因
仅对国家批准商业化种植的作物
花生等无转基因版本作物标注即误导
纯牛奶 / 纯果汁
符合国标定义(如纯牛奶=100%生牛乳)
配料表需完全匹配"纯度"声称
手工 / 传统 / 古法
核心制作工艺确为手工/传统,有充分证据
工业化生产不得谎称"纯手工"
清真
通过当地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认证
无认证随意标注涉嫌违规
原产地 / 进口
产地与原料主要来源地一致,附报关单
虚构产地、夸大来源构成误导

3商标法: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来源:《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五款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即不仅不能注册,也不能在商品上使用):
禁止使用的标志/文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项
中央国家机关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
如"中南海""人民大会堂"等
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未经同意)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项
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旗帜、徽记
如"联合国""WTO"等
官方标志、检验印记(未经授权)
如"3C"标志等
"红十字""红新月"名称、标志
商标法第十条第(五)项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
商标法第十条第(六)项
违背公序良俗或有其他不良影响
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
"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包装/广告)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 特别注意

《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同时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违反者依第五十三条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货值等值以下罚款,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


4酒类广告特别禁用

来源:《广告法》第二十三条

禁用内容
说明
诱导、怂恿饮酒 / 宣传无节制饮酒
不得鼓励过量饮酒
出现饮酒的动作
画面中不得有饮酒行为
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禁止将饮酒与驾驶关联
明示/暗示饮酒消除紧张焦虑、增加体力
不得宣传饮酒功效
向未成年人介绍/推荐酒类
不得以未成年人名义或形象推广

5食品名称真实性要求

来源:《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GB 7718-2025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食品标签应当标注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情形
标注要求
名称体现畜禽肉原料
该原料应为主要原料。仅体现一种的,所用原料全部来自该种;体现两种以上的,按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
植物原料模拟动物源性食品
须在名称中冠以"仿""素"或"某植物"等字样
仅用香精调配出配料风味
须在名称中冠以"某味""某风味"等字样
食品名称提及某种配料/成分
须在标签中标示该配料/成分的含量(定量标示)

📌 典型案例

使用牛肉、猪肉两种原料制作肉丸,不得以"牛肉丸"作为食品名称,须如实反映原料构成。食品名称只差一个字就可能导致食品类别截然不同,如"发酵乳"vs"风味发酵乳"vs"含乳饮料"。

合规自查五步法

✓排查标签中是否含有"最""第一""顶级""极品"等绝对化用语

✓排查是否出现疾病名称、治疗/预防/降糖降压等医疗用语

✓排查是否使用"零添加""不添加""无防腐剂"等新国标禁用声称

✓排查营养声称是否有检测报告支撑、是否符合GB 28050量化条件

✓排查是否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冒用国家机关/专家名义、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涉及的法律法规一览

法律法规
主要禁用条款
《广告法》
第九条(绝对化用语/国家机关)、第十七条(疾病治疗)、第十八条(保健食品)、第二十三条(酒类)、第二十八条(虚假广告)
《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标签不得含虚假内容/不得涉疾病)、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标签)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非保健食品不得声称保健功能)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禁标内容)、第十六条(食品名称真实性),2027.3.16施行
GB 7718-2025
禁止"零添加/不添加"声称、食品名称反映真实属性
GB 28050
营养声称量化条件、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商标法》
第十条(禁止使用标志)、第十四条第五款(驰名商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
2023年发布,明确绝对化用语范围及豁免情形

转自:鸡西市场监管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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