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宣在线】收藏!食品标签禁用词大全
做食品标签,最怕的不是漏标,而是标错了词。一个"最"字、一句"降糖"、一个"零添加",轻则责令改正,重则罚款。
本文系统梳理了《广告法》《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7部法律法规中涉及食品标签禁用词汇的规定,按法规来源分类整理,方便从业者对照自查。
⚠ 使用说明
本文将禁用词分为绝对禁止类(碰即违规)、条件限制类(达标才可用)和高风险规避类(执法中易被追责)三大类。文中每个类别的法律依据已标注在灰色法律框中,便于溯源核查。
1绝对禁止类:碰即违规
来源:《广告法》《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词汇出现在普通食品标签或广告上,直接构成违法,无论是否有依据、是否真实,一律不得使用。
1.1绝对化用语
💡 执法指南提示
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明确绝对化用语包括"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及与其含义相同或近似的其他用语。但有三种豁免情形:①仅表明服务态度/经营理念/主观愿望;②仅表达目标追求;③与商品性能质量无直接关联且不误导消费者。
1.2国家机关与权威背书类
1.3医疗健康与疾病功能类
1.4保健功能声称(普通食品)
1.5虚假描述与误导类
2条件限制类:达标才可用
来源:GB 28050《营养标签通则》、GB 7718-2025、相关认证法规
以下词汇并非完全禁用,但必须严格符合国家标准的量化条件或认证要求,缺一不可。未达标即构成违规。
2.1营养含量声称(以GB 28050为准绳)
📌 重要提醒
新版GB 28050-2025将强制标示营养素从"1+4"扩展为"1+6",新增饱和脂肪(酸)和糖两项,同时要求标注"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提示语。2027年3月16日正式实施。
2.2"零添加"类声称(2027年起全面禁止)
⏰ 过渡期提示
GB 7718-2025设置2年过渡期,2027年3月16日正式实施。过渡期内企业可提前执行新国标。此前生产的食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建议企业尽早更新标签版面。
2.3特定概念与认证声称
3商标法: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来源:《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五款
⚠ 特别注意
《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同时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违反者依第五十三条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货值等值以下罚款,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
4酒类广告特别禁用
来源:《广告法》第二十三条
5食品名称真实性要求
来源:《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GB 7718-2025
📌 典型案例
使用牛肉、猪肉两种原料制作肉丸,不得以"牛肉丸"作为食品名称,须如实反映原料构成。食品名称只差一个字就可能导致食品类别截然不同,如"发酵乳"vs"风味发酵乳"vs"含乳饮料"。
合规自查五步法
✓排查标签中是否含有"最""第一""顶级""极品"等绝对化用语
✓排查是否出现疾病名称、治疗/预防/降糖降压等医疗用语
✓排查是否使用"零添加""不添加""无防腐剂"等新国标禁用声称
✓排查营养声称是否有检测报告支撑、是否符合GB 28050量化条件
✓排查是否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冒用国家机关/专家名义、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涉及的法律法规一览
转自:鸡西市场监管微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