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产品名称中商标名对应商标以外的商标,该商标面积不得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26-09-04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产品名称中商标名对应商标以外的商标,该商标面积不得大于产品名称面积的四分之一,且小于产品名称中商标名面积”。进口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中同时载明了产品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的,使用英文名称对应的商标是否受上述限制?
答:《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五十七和五十八条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备案凭证)中产品名称的组成和不得含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并未对产品英文名称内容进行规定,《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产品名称的描述与上述条款一致。《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中要求进口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提供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或进口保健食品备案登记表,以及其他相关生产销售证明资料涉及的产品英文名称是该产品的境外产品名称,用于证明所申报产品已在境外生产销售,且只有境外相关证明内产品名称是英文时,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才会体现英文名称。注册(备案)过程中着重对英文名称与证明资料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基于上述规定,本《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所称“产品名称中商标名对应商标”是指产品中文名称中商标名对应商标,如标注进口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内产品英文名称对应的商标,需符合面积限制等相关要求。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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