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中所包含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是否可以换行标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26-09-02
答:《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名称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名称标注。产品名称中所包含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不得分开标注,且字体、颜色和字号应当一致”。根据标注需要,可以对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进行换行标注,但不应影响产品名称的整体性,也不得使消费者对产品名称产生误解。
此外,保健食品命名要求使用“商标名”,而非“商标”。本《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是对保健食品名称的标识要求,要求其中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作为一个整体,字体、字号、颜色应保持一致,与商标无关。保健食品名称中的商标名应按文字属性与注册或备案内容保持一致。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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