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咨询
返回顶部
400-070-1617
联系我们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对保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非最小销售单元)作出标注要求的意义是什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26-09-01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对保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非最小销售单元)作出标注要求的意义是什么?该如何进行规范标注?

答:当最小销售单元有多个独立包装或者有多层包装时,外包装根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最小销售单元的要求进行标注后,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再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等信息可有效避免消费者拆除外包装后不清楚产品属性,不知道产品是否过期,避免潜在的风险隐患。根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其中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和规格、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食用量以及食用方法。该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属于内包装,不是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企业在标注时应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根据内包装的实际面积和版面情况,合理确定字体大小,也可参考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上的强制标示事项相关要求进行标注。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点击进入~获取专属方案,服务热线:400-070-1617、13261985261(微信同号),保健食品申报服务

Copyright © 2024 小蓝中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4077077号-1
隐私政策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