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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普通食品原料红小豆是否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的赤小豆?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08-13

咨询内容

  依据GB 4404.2-2010《粮食作物种子  第2部分:豆类》条款4.2.3赤豆与T/CNHFA111.143-2024《保健食品用原料 赤小豆》条款3.1来源,请问:执行标准为NY/T599-2002的红小豆是否属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的赤小豆?如果不是,请告知来源依据,谢谢!

  回复内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答复如下:

  一、执行标准为NY/T 599-2002的红小豆,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的赤小豆,二者为不同作物品种,不可等同使用。

  二、法规与标准依据 1.药食同源目录界定: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收录的赤小豆,为药典规定药用品种(Vigna  umbellata),侧重药用功效; 2.品种标准区分 - GB 4404.3-2010(GB 4404.2-2010《粮食作物种子  第2部分:豆类》条款4.2.3赤豆,赤豆(红小豆)为粮食作物种子)、T/CNHEA 111.143-2024界定的赤小豆,为药用赤小豆品种; -NY/T  599-2002红小豆(Vigna angularis)为常规粮食品种,仅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未纳入药食同源目录,不能作为药食两用原料使用。

  三、应用提示  食品生产企业使用原料时,需严格区分红小豆、赤小豆品种,标签标注、原料宣称需与执行标准、品种属性保持一致,不得将红小豆标注为药食同源赤小豆。

  如有疑问,请与我局食品生产处咨询,联系电话:0971-6161713。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转自: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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