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委托加工标签标注问题
咨询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关于委托加工信息标注的问题,现有以下的情况: 有两个生产厂家A和B生产同一种产品,两家公司是独立的,没有关联,现在要设计一款含两厂信息的包装,同时要求预包装标签上使用A厂家的条形码,其中A厂家既是委托方,同时自己也是生产厂家(自己也生产此种产品),另外也委托B厂家生产同一种产品,对于这种情况下,依据最新的《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产品预包装如何标注厂家信息?麻烦给出明确的合规标注示例, 如:委托方/生产商:A、受托方:B;委托方:A,受托方:A,受托方:B等标注方式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将您的留言答复如下:
一、委托生产标签标注要求 1.《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00号)第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食品生产许可上载明的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标注的联系方式应当真实有效。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等生产基地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上还应当标注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名称、地址。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多个生产者信息的,实际生产者信息应当易于识别。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2.《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13号)第十三条规定: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25)规定:所有生产者名称、地址、SC生产许可证号,必须与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信息完全一致。
二、管理要求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13号)第十条规定:委托双方应该在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委托生产。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食品类别、执行标准、合同期限等。
三、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00号)第四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四、违规后果提示 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1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将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同时若存在虚假、夸大声称的,将按虚假宣传予以处罚。
如有疑问,请与我局食品生产处咨询,联系电话:0971-6161713。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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