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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食药安办关于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提示

太原市场监管微信号  |  2026-07-17

各食品经营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相关规定,现就我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主体备案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经营相关规定

已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经营项目仅限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的经营者,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可继续经营;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若仍需继续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业务,应当依法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药店办理要求

部分药店原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已到期,如计划继续销售预包装食品,须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前往经营场所属地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备案完成后,应确保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等相关内容。所有办理备案的市场主体应对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违规经营相关法律责任提醒

1.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或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及时更新备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办理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备案,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请全市相关经营主体认真知悉、严格遵照执行。

太原市食药安办

2026年7月16日

来源:太原市场监管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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