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美容院卖“保健食品”?六旬老人健康背后的真相
日常生活中
您是否曾遭遇过
虚假宣传、质量瑕疵等消费陷阱?
是否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等领域
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
……
近日
泸州市消委、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
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
泸州市202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旨在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助力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一起来看看这些典型案例
案例:谁在美容院卖“保健食品”?六旬老人健康背后的真相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11日,古蔺县杨女士向古蔺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古蔺县消委”)投诉,称其父陈先生被古蔺某美容馆误导购买保健食品后入院抢救。年近60岁的陈先生因排便困难,在店内按摩时被推销“谦益纯藻片”和“润德益生元低聚果糖浆”,商家声称有润肠通便、调理肠道等功能。陈先生支付258元购买,服用后次日上吐下泻,商家称属“正常现象”。第三日症状加重致虚脱休克,送医诊断为急性肠胃炎,病情一度危重。杨女士要求店方退款并赔偿2万余元遭拒,店方要求提供医院证明或产品检测报告,遂投诉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投诉后,古蔺县消委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与市场监督部门的联动调查机制。经查:一、美容馆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但无食品销售许可,涉嫌超范围和无证经营。二、现场无保健食品宣传行为,产品为普通食品,无保健食品标志,商家无法提供产品资料;三、市场监管局对产品进抽样送检,并进一步开展调查;四、消委确认为消费纠纷,经营者认可。
4月17日,古蔺县消委就杨女士投诉组织调解。经营者称陈先生自愿购买产品,否认该店虚假宣传,认为陈先生生病与服用其产品无直接关联证据,对赔偿诉求表示仅支持退款,拒绝承担医疗及相关费用。4月21日,检测报告显示产品合格,来源合法。市场监管局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虚假宣传证据,但对商家超范围经营下达整改通知。4月25日,古蔺县消委经双方同意组织现场调解,通过当面及单独沟通,向经营者指出,其未取得许可销售食品且未充分告知注意事项,消费者服用产品在先,急性肠胃炎发病在后,两者在时间上紧密相连,结合诊疗记录,可合理推定陈先生的急性肠胃炎与服用其产品存在高度关联性。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49条、55条等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向消费者指出,认定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的违法行为依据不足,且无直接证据证明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及造成不当后果。经综合考量,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美容馆分期支付陈先生治疗费7000元,消费者不再追究责任。
争议焦点及案例评析
1. 产品定性:涉诉产品无“蓝帽子”标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规,定性为普通食品,非保健食品。
2. 宣传行为:店员口头宣称保健功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普通食品不得暗示保健功能。商家故意误导,构成消费欺诈。
3. 损害因果:消费者服用后突发急性肠胃炎,时间连续,商家无法证明产品安全或与损害无关,故可推定健康损害与产品关联。
案例启示与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老年人健康焦虑、在非正规场所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进行欺诈销售,并导致严重人身损害的恶性消费事件。其成功处理,明晰了普通食品宣传的法律边界,强化了经营者欺诈销售的法律后果,也为保护弱势消费群体、尤其是老年人免受“保健”骗局侵害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路径和执法范本,具有重要的警示教育与示范意义。
(案例提供:古蔺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