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涉老保健食品虚假营销”的广告合规提醒
江门市场监管 | 2025-04-29
针对涉老保健食品领域存在的虚假宣传及消费诈骗现象,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馨提示:全市广告经营活动主体要切实履行广告发布主体责任,老年消费者要提高防范意识,警惕营销陷阱,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严格广告审查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对须经审查的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二、规范广告发布
广告内容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产品功效或虚构使用效果(如“特效保健食品”等),不得利用伪造检测报告、虚构用户评价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4、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5、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三、禁止变相发布广告
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全市广告经营活动主体要切实履行广告发布主体责任,认真加强广告发布审查,依法依规发布广告内容,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注意甄别防范虚假违法广告,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来源:江门市场监管